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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 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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