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50號
原 告 黃柏嘉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楊慧珍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2日下午3 時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