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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乙○○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楙喜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36號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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