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62,2010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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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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