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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信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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