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3943,2011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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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43號
上 訴 人 郭秀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祖國等人間因拆除頂樓違建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09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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