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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0號
上 訴 人 王普生
被 上訴人 王婕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文蜀萍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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