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4370,2011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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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集揚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音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光賜因99年訴字第4370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2,69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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