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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甲○○為上訴人即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於民國99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至99年5月21日宣示判決期間即99年5月14日變更為甲○○,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丁慧敏遂於民國99 年6月1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暨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上訴暨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綜上,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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