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5046,201107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月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882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