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506,201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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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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