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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岳珍律師
丁○○
丙○○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連動債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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