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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毅垣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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