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517,201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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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麗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長期向原告借貸金錢,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被告帳戶。

詎被告迄今仍未返還,屢經催討,被告均置諸不理。

爰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一部請求其中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98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否認收受附表所示款項,但否認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等語。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四、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最高法院著有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可供參照。

五、經查,原告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存款存根聯在卷可按,堪可認定。

已徵被告確於附表所示時間,取得原告交付附表所示款項。

倘參酌證人即兩造姊妹丙○○到庭結證:「(問:你有無聽過原告與被告有借貸關係?)答:有,應該90、91年間有聽到,我去照顧我爸爸時,有聽到原告在場與被告講電話(有幾次是被告打電話來我接到,才轉給原告聽),有講到要錢的事情,如原告跟被告說你錢甚麼時候要還我,而且越講越大聲,我記得在那段期間大概都是在講要錢的事」、「(問:除了90、91年以外,還有聽到?)答:比較密集的時間是在90、91年間,因為那時我比較常回娘家,大約97年我父親過世的時候,辦喪事期間,我有聽到原告問被告錢什麼時候要還我」等語;

及參酌證人即兩造姊妹乙○○到庭結稱:「(問:你有無聽過被告向原告借錢的事?)答:我父親97年農曆4 月過世那時候,我有回家,在辦喪事期間,我有聽到原告向被告說你欠我的錢什麼時候要還我,至於多少錢我不知道,沒有聽他們說,但我聽到被告說我會去把房子貸款後再還原告錢。」

(見本院99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等情,均徵兩造間確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乙情相互以觀。

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取得附表所示款項,係因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乙節,非出子虛。

本院認為原告對其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

雖被告始終否認取得上開款項,係因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云云,惟原告既已舉證證明上情,而被告僅係空言否認,未能就取得上開款項原因舉證以實其說。

則依前開舉證責任之說明,本院自無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一部給付原告1,0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98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之主張,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應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附表:
   ┌──┬───────┬───────┐
   │編號│存(匯)款日期│存(匯)款金額│
   │    │(年/ 月/ 日)│(新臺幣)    │
   ├──┼───────┼───────┤
   │ 1  │  91.11.19    │    25,919元  │
   ├──┼───────┼───────┤
   │ 2  │  91.12.24    │   235,300元  │
   ├──┼───────┼───────┤
   │ 3  │  91.12.2     │    26,500元  │
   ├──┼───────┼───────┤
   │ 4  │  91.11.28    │    22,000元  │
   ├──┼───────┼───────┤
   │ 5  │  91.11.26    │   112,509元  │
   ├──┼───────┼───────┤
   │ 6  │  91.12.13    │    31,000元  │
   ├──┼───────┼───────┤
   │ 7  │  91.12.11    │    43,028元  │
   ├──┼───────┼───────┤
   │ 8  │  91.12.3     │    27,881元  │
   ├──┼───────┼───────┤
   │ 9  │  91.11.8     │   116,000元  │
   ├──┼───────┼───────┤
   │ 10 │  91.11.6     │   325,000元  │
   ├──┼───────┼───────┤
   │ 11 │  91.11.12    │    92,000元  │
   ├──┼───────┼───────┤
   │合計│1,057,13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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