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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
被 告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介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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