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572,2011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怡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超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廖晨曦律師
許惠月律師
陳世英律師
王昱琁
林矜婷
被 告 黃顯榮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心慈即福滿溢商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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