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賴俊榮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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