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丑○○
子○○
癸○○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壬○○
被 告 辛○○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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