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訴,674,2010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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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7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等間因99年訴字第674 號第三人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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