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歐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驊因99年度選字第1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陶亞琴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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