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陶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陳弘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