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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29號
原 告 石意如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劉楷律師
複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張惠萍
被 告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於民國100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其與訴外人祭祀公業林燕光簽訂之買賣契約是否業經法院判決移轉?若否,為何原告於97年7月2日即給付新臺幣12,000,000元予祭祀公業林燕光?」,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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