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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洪菱霙
蔡正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減資款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聲請人洪菱霙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聲請人蔡正元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共計溢收新臺幣捌仟陸佰壹拾元。
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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