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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周淑吾
龍惠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因99年重訴字第13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43,1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87,5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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