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373,2011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張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茂、呂博平因99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
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伍佰貳拾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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