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黎崑崗
(即被告)
兼訴訟代理人 黎智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間因本院99年重訴字第46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黎智峯、黎崑崗之所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柒萬陸仟壹佰元(計算式如後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未據彼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0,300元(D1部分土地面積114平方公尺+F1部分土地面積130平方公尺+C部分土地面積80平方公尺+A2部分土地面積363平方公尺)=7,07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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