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500,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 告 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達達美術研究開發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龍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劉懿德律師
被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民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李臺平
陳創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33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達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達達美術研究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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