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513,2011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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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張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子傑、丁
淑芬、陳建平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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