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570,20190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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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曾俊然

王明正
陳瑞蓮

劉統治
邱玉嬌
陳姮如

溫俊瑜

陳又云
葉乃碩

紀世恩

涂聰雲
林雅雪
許麗芳


林柏志

邱淑璜


楊晨智
黎白水
劉振勝

莊瓊芬

金惠民


陳品陶

陳玉岱

紀劍勳

鄭富三
王玉蘭

吳麗秋
紀雯玉

林義炘

林銘澤
林耀彬
蔡佳芸
李明富
呂玉慧
雷一鳳
黃仲銘
賀莉庭

周德知
楊錦惠
黃祖芬
孫致興
林旻弘

陳文進
張祿胤
賴軒慧
黃良穎
曾彥騰
張元俊
邱瓊儀
黃海若
莊禮聰
蔡旺杉

莊朝富
李紹良
劉璐
楊雅惠
王俊法
李中毅

李國煌
黃怡婷
徐聖弦(原名:徐鍾華)

黃麗雪
陳冠華

蘇淑妙
賴昭平
王麗紋
劉裕鈞
劉春圓
陳立軒(即陳明桐之繼承人)

陳冠維(即陳明桐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秀
江庭誼
李思瑩

吳美茹

蔡世鏗
張從凱

沈秀姿
李竟民
劉小綺(原名:劉雲珍)

謝孟光

蔡尚儒
翁茂城
鄭淐靾(原名:鄭志學)

張昱政
林雯婷
林榮彬
陳雅榛
陳御欣(原名:陳純靜)

柯一德
王怡萍
黃朝明
李慧俐
林傳貴
朱香玲
郭麗珍
蔡志偉

廖志銘(即廖康荏之繼承人)

廖志成(即廖康荏之繼承人)


張振銓
李漢忠
劉麗卿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崔駿武律師
被上訴 人 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倪菲爾(NEAVES PHILIP )



被上訴 人 劉穎谷
楊慧芬
吳玉玲
吳芊樺(原名:吳沂潔)


鄭富翁(原名:鄭國均)


陳柏如

林羿辰(原名:林巧笠)



許媄捷


梁鳳娟

詹薇蓁(原名:詹佳容)

曾杭皆(CHAN HONT KAI)



林麗娜

丘鋒明
游雨潔

周宥汝
廖力泓



陳勇勳

吳長頤(原名:吳維中)


廖敏

龔銘澤

鄭麗華

邱鉦權(原名:邱俊崴、邱國雄)



高豫珍

李寶彩


陳秀

李泗源
徐展新

徐珮棻

胡一聞
汪少橋
陳志明


董思宜
曾子育(原名:曾佳慧)



方若蘭(原名:方凱若)



林妤

梁子妤
王定宇
王淑燕
何鄭淑華(即何酋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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