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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伸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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