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重訴,700,201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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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0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PATRICK GANAYE)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70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零參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玖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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