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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靜間因99年度金字第67號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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