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科樂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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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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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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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99年3月31日 │103,977元 │TY0000000 │
│ │限公司 劉麗惠 │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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