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呂素芬即中台傳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37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博盟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98年9月30日 │34,650元 │JM0000000 │ │
│ │莊玲玲 │江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