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766,2010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洽久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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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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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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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友善的狗文化│臺北富邦商│99年5月 │80,000元│NH0000000 │
│    │活動股份有限│業銀行    │5日     │        │          │
│    │公司  沈光遠│南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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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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