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66號
聲 請 人 洽久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6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001 │友善的狗文化│臺北富邦商│99年5月 │80,000元│NH0000000 │
│ │活動股份有限│業銀行 │5日 │ │ │
│ │公司 沈光遠│南門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