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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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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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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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 │99年4月4日│CR0000000 │9個月 │
│ │有限公司 乙○○│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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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 │99年5月4日│CR0000000 │9個月 │
│ │有限公司 乙○○│城東分行 │ │ │ │ │
├──┼────────┼──────┼─────┼─────┼─────┼──────┤
│003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 │99年6月4日│CR0000000 │9個月 │
│ │有限公司 乙○○│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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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 │99年7月4日│CR0000000 │9個月 │
│ │有限公司 乙○○│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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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 │99年8月4日│CR0000000 │9個月 │
│ │有限公司 乙○○│城東分行 │ │ │ │ │
├──┼────────┼──────┼─────┼─────┼─────┼──────┤
│006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彰化商業銀行│63,000元 │99年9月4日│CR0000000 │9個月 │
│ │有限公司 乙○○│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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