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779,201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南市榮民服務
處(即羅大方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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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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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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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普通股│1   │96  │
├──┼───────────────┼─────────┼───┼──┼──┤
│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普通股│1   │98  │
├──┼───────────────┼─────────┼───┼──┼──┤
│003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普通股│1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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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普通股│1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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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普通股│1   │153 │
├──┼───────────────┼─────────┼───┼──┼──┤
│006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普通股│1   │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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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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