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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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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7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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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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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凱基證券(原中信證券)股份有限│79ND0000000-0 │1 │1000│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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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凱基證券(原中信證券)股份有限│79NX0000000-0 │1 │ 686│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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