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00號
聲 請 人 協群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0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協群航空貨運承攬股│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99年3月26日 │17,865元 │D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甲○○│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