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0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99年5月5日│54,540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門田明輝│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