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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七五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七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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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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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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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 1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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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 1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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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1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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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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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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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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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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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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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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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1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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