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聲 請 人 瑞士商先瑞科股份有限公司(SCHERICO LTD.)
法定代理人 甲○○○○○ ○○.
代 理 人 莊欣婷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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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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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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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先靈葆雅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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