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70號
抗 告 人 林芝吟
代 理 人 李義雄
莊榮兆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張家繁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