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勞聲再,9,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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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恢復工作權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0月17日所為之100年度勞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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