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7187,201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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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亞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亞萍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與附表內容不符)。

該裁定於100 年8 月8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派出所,於同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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