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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路木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債務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之當事人與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不符)。
該裁定於100 年8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關於對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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