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056,2011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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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立庭
1
陳懷萱
詹勝傑
王語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惠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係鄭惠中個人,抑或大中華文化藝術表演團,如為後者,請更正相對人名義,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大中華文化藝術表演團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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