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文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文彬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惟因聲請人雖於100 年9 月1 日具狀陳報,仍未依本院裁定之意旨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