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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3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蘭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百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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