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712,201109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寶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玲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玲君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原因事實(含利息、違約金之請求範圍及起迄日等計算方式、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裁定於100 年8 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泛稱請求金額與本金之差額18,937元,係指債權受讓前逾時起至債權受讓日止之累計未清償利息及費用總和,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